为确保房屋征收活动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以达到依法、和谐实施房屋征收的目的,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于2017年9月29日向征收范围内的广大居民发布了《志刚小学东地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现已公示期满,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未提出意见,故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布《志刚小学东地段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房屋征收性质
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
南起:劳动街
北至:县府街
东起:青平路
西至:志刚小学东大墙
三、房屋征收主体
龙江县人民政府
四、搬迁奖励期限
自启动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
五、签订协议期限
自启动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志刚小学东地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七、诉讼权利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与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本公告规定的签订协议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县政府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限定搬迁期限。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限定的期限没有完成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6 月28日
转载来源:
转载时间:
转载地址: